2007年5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二十一条”仅一条为劳动者“说事”
法律界人士:“霸王合同”可以依法解除
吕华美 王甲乙

  本报讯 义乌一家饰品厂有一份格式合同,里面21条详细约定中,只有一条看似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。来自河南襄城的务工人员赵东伟面对这样的“霸王合同”,只能无奈地结走比原来约定少的工资。他说,如果不拿这些钱,恐怕连一分钱也拿不到了。
  今年2月28日,赵东伟与妻子等人来到义乌某饰品厂工作。他应聘到该厂合金部任主管,当时口头说好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,以后视工作情况再作调整。按照该厂的厂规,3月31日,赵领到了他在饰品厂打工第一个月的工资。4月初,该厂厂长王某通知他,以其工作能力无法胜认该厂合金部主管一职为由,调他到其他部门工作,并把原定的工资标准从2000元降到1200元。因双方无法在待遇问题上达成一致,饰品厂辞退了赵东伟。
  然而,在结算工资时,赵东伟对厂方以每月1200元工资标准与他结算表示异议,认为应按当时约定的每月2000元标准结算。双方因此而起争执。当赵东伟表示要向劳动部门投诉时,厂方却抛出狠话:“只要去投诉,一分工资也不付!”赵东伟怕以前厂方答应的那1600多元钱也领不到,最后只好按厂方的计算标准领走了这笔钱。
  在了解这起纠纷的过程中,笔者发现,厂方在3月24日与赵东伟补签过一份劳动合同,在这份详细表述工作时间、劳动报酬等内容的21条条款中,只有一条提到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有关的条款:“甲方(厂方)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逼劳动的,乙方(务工人员)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其他20条条款表述的都是厂方对务工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处罚规定等内容。对于这样的合同,义乌的一位律师表示,这样的合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,里面充斥着“霸王条款”,可以依法解除。(吕华美 王甲乙)